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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象频发,作为父母如何保护好子女

本站原创2022-05-12 15:44:21 560

  5月12日,北京高院召开在线新闻发布会,发布多起涉及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的案例。 特别是在贿赂未成年人案件中,法院发现,在网络环境下,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成为“隔空”贿赂新动向,需要不断更新和丰富家庭教育理念、内容、方式方法。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受害者家长接受安全教育指导

  被告人徐某在网络聊天中,通过欺骗、威胁3名未满10岁的女孩,对其隐私部位进行了拍摄,以便自己观看。 徐某被逮捕归案后,法院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未成年被害人监护人存在家庭教育不及时履行的问题,对未成年人疏于使用手机等通信工具上网的监管,缺乏防范未成年人性侵犯的安全教育。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的发展,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手段不断翻新,呈现多样化发展趋势。 特别是在网络环境下,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出现类似的“隔空”猥亵新动向。

  《家庭教育促进法》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围绕未成年人健康上网、防止性侵犯等方面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帮助他们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法院立即聘请家庭教育辅导员,结合8至10岁儿童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围绕如何引导未成年人正确使用网络、预防性侵害等内容共同制定指导方案,对受害家长开展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 经过后期走访,受害家长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的监管,进一步提高了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未成年人盗窃法院发布了北京第一个家庭教育令

  被告未成年人张某的父母工作很忙,晚上经常加班不回家。 张某多次露宿网吧、娱乐场所,制造社会不良分子,但父母不够重视,疏于教育和管理。 随后,张某的不良行为逐渐升级,多次凌晨进屋盗窃现金、手机等财物。 法院判决张某犯罪时未成年人,部分盗窃事实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达成谅解,依法从轻判处。

  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张某父母放任张某不良行为,家庭教育严重不足,最终张某不良行为一步步升级演变为犯罪行为。 法官依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对张某的父母下达家庭教育命令,责令家长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孩子的生理和心理状况。《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以来,家庭教育从“家务”变成了“国事”。 北京市首批家庭教育令出台,旨在督促父母密切关注未成年人的日常行为,切实负起实施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

  父母过度惩罚孩子的法院命令父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小李和小张感情破裂离婚,约定结婚生子,由小张抚养。 离婚后,李先生发现孩子有外伤,向公安机关报案。 很明显,小张在日常教育孩子时有过度的处罚行为。 小李判断小张没有履行父亲的义务,向法院起诉小张,要求更改结婚和生育的监护权。

  张某辩解说,这是出于管教孩子的初衷,不是经常发生的,但过度处罚孩子的教育方式是,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是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 法院责令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训诫张某的错误行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随后,法院根据与当地社区党委的共建机制,邀请社区工作室工作人员和国家级心理咨询师共同对张某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李某自愿参加。 最终,法院考虑到张某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孩子也想继续和张某共同生活等,驳回了李氏的诉讼请求。

  案件生效后,法院再次联系张某、李某,表示双方都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受益,张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的教育方式,可以从孩子的角度思考问题,处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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