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砰! 人飞了,鱼竿都棉了! ”四川巴中,一名男子扔鱼竿钓鱼时,全员被电得全身焦黑。 据目击者称,现场发出很大的声音,说“我以为车爆胎了”,结果男子躺在地上。 事发后,男子仰面躺在桥上,身上的衣服都被高压电融化了,只有几块布粘在一起,碳纤维竿炸成絮状。 男子继续在地面上挣扎,周围群众赶来救援,与受伤男子对话,对方回应,身上还有明显动作。 群众拨打急救电话后,该男子被送往当地医院。 医院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男子已被送往重症监护室,“救治希望不大,但我们会竭尽全力。 ”。 (大象新闻客户端)
太过分了! 我希望伤员能活下来。
这是典型的高压电伤事件,无论伤员最终能否获救,必然关系到未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据周边业主介绍,事发地点位于某景区附近,经常有人钓鱼,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事件,“附近没有禁钓标识,平时无人管理”。
但是,其实不管有没有禁止钓鱼的标识,如果发生这样的事故,电力运营者都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因为这次事故是高压电力造成的。
法律上低压电和高压电的性质完全不同,发生事故后的赔偿原则也完全不同。
法律上低压电是一般物品,造成损害后适用一般侵权原则。 也就是说,有过失就有责任,无过失就没有责任。 另一方面,高压电是非常危险的物品,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也就是说,发生事故造成损害时,无论运营方有无过失,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高压电这样危险性大的东西自然会有危险性,哪怕一点点疏忽也有可能发生损害。 但是,这些物品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不能不使用。
因此,法律规定了运营方承担无过失责任的原则,一方面是基于公平原则,平衡谁受益谁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运营方采取积极措施,将危险性降到最低。
在具体法律规定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证明不承担责任。 被害人在损害发生中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
也就是说,经营者并不是绝对要承担责任。 如果损害是受害者故意或不可抗力,例如自杀或地震等引起的事故,经营者不需要承担责任。在减轻责任方面,这项规定作了修改。 之前的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者在损害的发生上有过失的情况”,但民法典被修改为“有重大过失的情况”。 也就是说,如果受害者只是一般的过失,是不能减轻运营者的责任的。
所以,在这次事故中,运营者是否设置了警告标识还是有意义的。
如果成立,受害者将被视为有重大过失,运营方的责任可能会减轻。 但是,如果没有设立,可能会认为受害者只是有一般的过失,不能减轻运营方的责任。
最后,提醒钓鱼爱好者,钓鱼时一定要注意周围的环境,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同时选择正确的地方钓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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