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看了看微博的社会新闻。 一位女性说,因为经期经常去厕所,被人事邀请交谈后被裁了。 看完就是愤怒两个字! 月经期间女性身体不舒服,所以应该能理解频繁去厕所。 但是,公司的处罚太严厉了吗? 如果竞争实在不行,就进行劳动仲裁。
但是! 事件的真相真的像这个女人暴露的一样吗?
公司回复说,之所以解雇这个女人,是因为她的工作态度不端正、不积极,要么迟到,要么工作时间找不到人,要么不在单位。 这些绝对是职场上可憎的事!
现在是互联网时代,是信息化时代,真正申请劳动仲裁,这件事一定有说有做,不会做不到。 我们吃甜瓜的群众也要理性,静候这件事的后续。
现在每个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表自己的评论,远在他乡的人也能了解你今天分享的不愉快。 主观上可能忽视自己的错误,放大他人的错误,将自己置于受害者角色中的事实的真相需要第三方来验证
如果正如这个女人所说,那是这家公司有问题,这家公司就应该受到谴责。 因为女性本来就不在就业方面占优势,两人三人的开放也限制了女性的就业。 如果公司这样对待女员工,职场性公平就遥遥无期了。
如果公司说的是真的,那么这个女人的这种行为对其他勤奋工作的女性是不负责任的。 如果抹黑公司,带动舆论,公司开始惧怕这种女员工而去捕鼠,这个社会在就业时也会给女员工戴上“有色眼镜”,女性在职场上更难迈上步伐。
这件事一起拭目以待吧,一起等待后续! “这是什么理由? 你们是恶意的推辞! ”最近,广州林先生宣布多次去厕所辞职。 聊天记录显示,领队林某在工作中经常找不到人,被其他领队投诉。
林先生解释说经期需要经常更换卫生巾,领导回复说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合公司。 林先生认为公司恶意辞退,建议公司方面去仲裁。
“因为生理原因,去厕所的次数太多,所以被辞退了。 ”想起这件事,来自广州的林先生赶紧生气!
最近,林先生多次上厕所表示辞职,引起网友热议。
本来,林先生在公司做复印策划的工作。 5月23日,公司举行室外现场活动,林先生被临时安排了负责拍摄的工作。
林先生当天来月经了,量很大,所以直播的时候去了两三次厕所。 她说:“直播的时候照相机是挂在那里拍的,所以没有耽误。”林先生上厕所的时候,其他部门的领导正好发现林先生不在单位。 所以直播后,林先生接到了部门间的投诉。
据悉,林先生入职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为2月28日至5月28日。 然后在5月26日,林先生收到了公司的辞职通知。 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林先生及其领导人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 林先生解释说,这是因为当天直播时,自己例假上厕所的次数很多,暂时不在单位。
那位领导不买账,根据微信记录,如果你的身体状况是这样,我们不建议你再上班。
林先生,坦率地说,我本来可以在28日正式的,但今天26日,他给我发了谢绝的信息。 这家公司完全是欺骗试用期的人,就是不过试用期。 林先生认为公司是恶意辞退。
从聊天记录和林先生的表现可以看出,公司辞职的理由是因为身体不适去我的公司上班。
那么,这个理由是正当的吗? 另外,在试用期无故解雇员工是合法的吗?
答案是,理由不正当,在试用期无故解雇员工是违法行为。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试用期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内计算。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阶段,不影响双方之间有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法定情形之一的,方可解雇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私下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利用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用人单位违反真实意愿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劳动者受伤,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工人不能胜任工作,接受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但不能胜任工作的。
除上述情况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无故解雇林先生的,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向林先生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所以,公司可以无故辞退林先生,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林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劳动合同》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你认为公司辞去林先生职务的理由是正当的吗? 欢迎大家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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